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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價基準地得逕以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專案小組審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地價基準地得逕以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專案小組審議

要旨

地價基準地得逕以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專案小組審議

內容

按「基準地選定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成專案小組,就第7點所列原則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則予編號造冊。」及「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5條規定,決定基準地地價,並填寫基準地估價報告表,送請專案小組審議。」分別為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9點及第13點所規定。蓋基準地之選定是否符合代表性、顯著性、恆久性、均勻性及完整性,且基準地是否確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查估,為審慎及周延計,爰規定均需送請專案小組審議。...若認為邀集3位專案小組成員或編列出席費仍有困難,則建議逕將現行地價評議委員會作為本要點專案小組,由貴府向地價評議委員說明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原則後進行審議。(以下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價基準地得逕以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專案小組審議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地價基準地得逕以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專案小組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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