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文件單獨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要旨
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文件單獨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要旨
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文件單獨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0年4月13日法90律決字第012549號函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0年3月27日(90)秘台廳民四字第06511號函略以:『按給付判決之內容包含(一)確認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內容所生之請求權存在。(二)命被告給付(行為、不行為),以滿足原告之請求。來函所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2年度士簡字第510號判決既為給付判決,即含有確認兩造間耕地租賃關係於發生爭議時即已存在之意旨。至於耕地租約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酌。』」,准此,本案申請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確定證明書之主文記載:「被告應就共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菁山段一小段295、298地號之耕地與原告訂立書面耕地租約,並協同原告辦理登記。」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