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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會議日期 7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內容

按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為本部65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700066號函及73年10月6日台內地字第262876號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10條第2項所明定,當事人對遺產繼承權之爭執問題,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其結果如與租約登記簿所載承租人不符,仍可依其結果再為租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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