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內容
按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為本部65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700066號函及73年10月6日台內地字第262876號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10條第2項所明定,當事人對遺產繼承權之爭執問題,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其結果如與租約登記簿所載承租人不符,仍可依其結果再為租約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