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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

內容

按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為本部65年10月22日台內地字第700066號函及73年10月6日台內地字第262876號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10條第2項所明定,當事人對遺產繼承權之爭執問題,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其結果如與租約登記簿所載承租人不符,仍可依其結果再為租約變更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承人提出異議,應由其另行依法解決由內政部於民國 79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非現耕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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