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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會議日期 63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要旨

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台灣省地政局及國有財產局會商獲得結論如下:「關於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喪失耕作能力可否將耕地過戶與同財共居之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換約續租一案,參照最高法院書記廳(50)台六字第0077號函說明:「以家長身份代表全家訂約承租耕地後,因分家關係而將該耕地之一部份分與原共同耕作之子或弟耕作,顯為共同耕作權亦即財產權之分配,與轉租性質不同……。」本案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確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自可准予換約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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