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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會議日期 55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要旨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本案耕地原承租人廖○○與新承租人廖戴○○據台灣省政府原呈敘明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茲因分戶分炊並徵得出租人同意會同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如經查明該廖戴○○確具耕作能力,似可准予租約變更登記。」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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