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5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要旨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本案耕地原承租人廖○○與新承租人廖戴○○據台灣省政府原呈敘明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茲因分戶分炊並徵得出租人同意會同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如經查明該廖戴○○確具耕作能力,似可准予租約變更登記。」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由行政院於民國 55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