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分耕申請辦理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予照准,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有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
要旨
因分耕申請辦理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予照准,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有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
要旨
因分耕申請辦理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予照准,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有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本案台灣省政府原呈對於依行政院台41內字第2464號及台49內字第2958號令終止或變更租約及原以家長身份代表訂約共同耕作之耕地後,因分家關係將耕地一部分分與共同耕作之子弟耕作,擬比照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第8條規定辦理一節,如確係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者自得比照該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或終止登記,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有爭議,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較為妥適。」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按: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內政部於89年4月26日發布施行,原辦法第8條改為第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