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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列於一張承領證書之數筆早期放領公地,部分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同列於一張承領證書之數筆早期放領公地,部分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要旨

同列於一張承領證書之數筆早期放領公地,部分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內容

查早期公有耕地放領,承領人承領數筆土地雖列於同一張承領證書,然其地價係逐筆計算填列,承領人得分別繳清地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基於承領標的及其法律行為之內容應為可分,其因部分土地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同一張承領證書之他筆土地,倘經查明與前開違約土地無從屬關係,且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者,應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列於一張承領證書之數筆早期放領公地,部分違反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時,僅就該違反規約之土地辦理撤銷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