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其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作業方式
要旨
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其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作業方式
要旨
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其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作業方式
內容
按「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備考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為「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所明定。本案貴府所屬○○地政事務所受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測量及查封登記,因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為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無法以重測成果勘測,本部同意所擬以重測前地籍圖施測,至有關於建物測量成果圖適當空白處之加註,請修正為「本案建物測量成果以重測前○○鄉○○段○○地號之地籍圖施測,該建物所坐落土地因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5點,於93年6月23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