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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要旨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

內容

「古蹟」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而列管有案者,其所在土地自可視為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名勝古蹟」:該土地如為私有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依法徵收,惟是否徵收,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主管機關指定列管有案之古蹟,其土地如為私有者,應由該主管機關斟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