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要旨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要旨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內容
貴管辦理各類證件所載姓名或辦理各項財產登記案件,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第3條至第5條規定,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登載;另如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登記之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亦應配合辦理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