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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要旨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

內容

貴管辦理各類證件所載姓名或辦理各項財產登記案件,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第3條至第5條規定,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登載;另如獲戶政事務所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登記之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亦應配合辦理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戶政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姓名登載與戶籍謄本姓名不符時,倘查明人別無誤,應配合辦理更正由內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