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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要旨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

內容

一、「查現行土地、建物登記簿及權利書狀並無代管機關欄;又公有土地之法定管理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管係屬政府機關內部授權事項,並非土地權利之變更,自無於登記簿加註代管機關之必要」,前經本部7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415924號函釋有案。故凡公有土地、建物,其登記簿於登記「管理機關」外,另行加註「代管(理)機關」者,於其辦理更正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註銷其登記簿及權利書狀中有關「代管(理)機關」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註欄註明註銷之依據及日期,辦理完竣,應將註銷之理由通知該公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管理機關及其代管(理)機關。

二、本案台灣土地銀行代管之國有土地、既經依財政部50年7月19日台財產字第2675號令頒「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台灣土地銀行經營國有土地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登記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代理機關為「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嗣因業務移交代理機關變更,申辦代理機關更正登記,該管登記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無須辦理更正登記之理由敘明函復申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土地代管機關變更無須辦理更正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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