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要旨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要旨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省市地政處等會商獲致結論如下:「按建物所有權應登記於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原有建物保存登記,因光復初期尚無建物登記簿之設置,部分地政事務所對於建物與土地非屬同一人或共有土地上之建物,均以地上權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既經查明當時係為保障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宜措施,惟現在建物已另設簿登記,其於土地登記簿仍維持地上權之登記顯屬錯誤,應請省、市政府按個案情況詳細查明,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