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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要旨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省市地政處等會商獲致結論如下:「按建物所有權應登記於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原有建物保存登記,因光復初期尚無建物登記簿之設置,部分地政事務所對於建物與土地非屬同一人或共有土地上之建物,均以地上權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既經查明當時係為保障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宜措施,惟現在建物已另設簿登記,其於土地登記簿仍維持地上權之登記顯屬錯誤,應請省、市政府按個案情況詳細查明,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日據時期之建物保存登記,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移載為地上權登記,得申請更正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09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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