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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會議日期 69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要旨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內容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權利,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之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時,得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修正後為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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