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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要旨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

內容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權利,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之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時,得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修正後為第4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人就其持分移轉與他人或移轉後與他共有人持分合併而申請登記,免受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