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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出處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