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要旨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出處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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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公司法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三三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