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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公司於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此觀同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公司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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