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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發行票據,縱未載有代表人字樣,仍難謂非已有公司代表之旨之載明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發行票據,縱未載有代表人字樣,仍難謂非已有公司代表之旨之載明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一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公司之負責人代表公司發行票據,縱未載有代表人字樣,而由票據全體記載之旨趣觀之,如依社會觀念足認有為公司之代表關係存在者,仍難謂非已有為公司代表之旨之載明。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一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發行票據,縱未載有代表人字樣,仍難謂非已有公司代表之旨之載明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經理人代表公司發行票據,縱未載有代表人字樣,仍難謂非已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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