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要旨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出處
大理院五上字六八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公積金,本為維持營業而設,故股東於公司解散時分配公積金之權利,實為股份權內容中之一部,與該股份有不可分關係。若於未解散以前即以股份讓與他人,則其分受公積金之權利,亦應同時移轉於讓受人,讓與人不得更向公司主張。(大理院五上字六八○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大理院五上字六八0號
公司法
公司之公積金,本為維持營業而設,故股東於公司解散時分配公積金之權利,實為股份權內容中之一部,與該股份有不可分關係。若於未解散以前即以股份讓與他人,則其分受公積金之權利,亦應同時移轉於讓受人,讓與人不得更向公司主張。(大理院五上字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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