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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出處

大理院五上字六八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公積金,本為維持營業而設,故股東於公司解散時分配公積金之權利,實為股份權內容中之一部,與該股份有不可分關係。若於未解散以前即以股份讓與他人,則其分受公積金之權利,亦應同時移轉於讓受人,讓與人不得更向公司主張。(大理院五上字六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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