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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

出處

最高法院六八年臺上字第六0三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定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股東會所由屬之公司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六八年臺上字第六○三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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