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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要旨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出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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