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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出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