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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起人所得之特別利益亦得轉讓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發起人所得之特別利益亦得轉讓

出處

司法院院字八二一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無論連同股份一併轉讓或單獨轉讓及受讓人是否亦為發起人,本法上既無反對之規定,自不受何種限制,又受讓人祗須證明其取得利益權源屬於發起人毋庸更改姓名。(司法院院字八二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起人所得之特別利益亦得轉讓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發起人所得之特別利益亦得轉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