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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因此其他股東對同屬股東起訴,請求確認其公司股份存在,不能拘束公司

要旨

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因此其他股東對同屬股東起訴,請求確認其公司股份存在,不能拘束公司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分成股份,股份分屬出資股東,各股東得依其股份對公司主張股東權,故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若公司承認該股東之股份存在,該股東之股份(包括股東權)即無不安可言,反之,其他股東縱承認該股東之股份存在,但為公司所否認時,該股份之法律關係仍屬不安,因此上訴人對同屬股東之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在○○公司之股份存在,縱經判決勝訴確定,亦不能拘束○○公司,即不能除去其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從而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訴,自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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