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因此其他股東對同屬股東起訴,請求確認其公司股份存在,不能拘束公司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因此其他股東對同屬股東起訴,請求確認其公司股份存在,不能拘束公司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分成股份,股份分屬出資股東,各股東得依其股份對公司主張股東權,故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若公司承認該股東之股份存在,該股東之股份(包括股東權)即無不安可言,反之,其他股東縱承認該股東之股份存在,但為公司所否認時,該股份之法律關係仍屬不安,因此上訴人對同屬股東之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在○○公司之股份存在,縱經判決勝訴確定,亦不能拘束○○公司,即不能除去其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從而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訴,自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之法律關係乃存在於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因此其他股東對同屬股東起訴,請求確認其公司股份存在,不能拘束公司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