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不能證明其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曾當場表示異議,自不得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要旨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不能證明其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曾當場表示異議,自不得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上訴人既曾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而又不能證明其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曾當場表示異議,自不得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不能證明其對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