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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係指優先權利而言

要旨

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係指優先權利而言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0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此之所謂「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係指優先權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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