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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六條之限制

要旨

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六條之限制

出處

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為公司法(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被上訴人係以聯合報之出版發行等為業務,而非以保證為業務,有經濟部公司登記案卷可稽,自有上開禁止規定之適用。且所謂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非特僅指公司本身與他人訂立保證契約為保證人,即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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