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六條之限制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六條之限制

出處

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為公司法(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被上訴人係以聯合報之出版發行等為業務,而非以保證為業務,有經濟部公司登記案卷可稽,自有上開禁止規定之適用。且所謂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非特僅指公司本身與他人訂立保證契約為保證人,即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六條之限制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承受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仍應受公司法(舊)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