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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讓股份契約之效力不因受讓人未辦理過戶而影響

要旨

出讓股份契約之效力不因受讓人未辦理過戶而影響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臺抗字第三0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臺抗字第三○七號─見本法第一六五條。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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