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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出處

行政法院五六判二七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為修正前之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修正公司法第十八條與之相當)。又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與之相當),則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自亦應受同法第二十六條之限制。本件原告於五十三年十月間向被告官署申請為外國公司之認許,被告官署以原告之名稱與所營事業與被告官署前核准認許之「美商○○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相類似,以通知拒絕原告之認許,於法自無違誤。(行政法院五六判二七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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