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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為斷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為斷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0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出席董事會之董事如已超過半數即得進行表決不因表決時有董事離席而受影響至其表決是否通過仍應視是否已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之半數為斷。(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為斷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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