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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出處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一二九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蔡○○係以金○○公司董事長名義為金○○公司借款,並自為連帶保證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向債務人金○○公司及其董事長蔡○○訴請清償債務,非被上訴人向其董事長蔡○○提起訴訟,與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指公司與代表該公司董事間之訴訟而言者不同,即無該條之適用。設因蔡○○現仍為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因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表被上訴人向亦由自己代表之金○○公司及自己個人提起訴訟,則應屬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情形,而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設郭○○非由被上訴人董事長指定,又非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為代理者,即無權代理被上訴人為訴訟。(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一二九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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