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要旨
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新市鎮興建定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市鎮興建定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八六環一字第一九三一六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