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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正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施行細則未修前,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違規通知書送達受告發之工商廠場,致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亦有部分受處分工商廠場,以違規通知書作為訴願依據,亦易致無謂困擾。

二 基於前述理由,故於本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時,對工商廠場違規時並未規定需先開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後,再行處分;惟告發單位仍應將事業廢氣稽查工作單送抵當事人,以達告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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