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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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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