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所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含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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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所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 (含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 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 (非經管道排放) ,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二 本案 貴公司○○廠MAERZ石灰爐粒狀物係於收集後經排放管道排放,稽查人員於夜間稽查,舌道排放部分倘未經目測判煙 (夜間不宜)或檢測,自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惟若有前述逸散情形,則無論其管道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自可據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三 另各固定污染源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時,於核發之許可證書上已明定其污染源及相關設備維持正常運轉之操作條件,各固定污源應依該操作條件運轉,否則可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