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生料廢、熟料冷卻機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各式旋窯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10%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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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據「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生料磨、熟料冷卻機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各式旋窯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之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以 10% 為基準。
二、水泥業生料磨、熟料冷卻機粒狀污染物排放,當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實測值為排氣含氧量參考基準。惟生料磨或熟料冷卻機氮氧化物排放,主要係引入旋窯廢氣進行生料預熱,或引入旋窯加熱後之熟料所產生,故其排氣含氧量仍應比照旋窯以 10% 為參考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