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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第一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水泥製造業,係指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者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第一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水泥製造業,係指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者。

二、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新設及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噸/年以上者。

三、已設立之爐石及煤灰為次要原料之加工製造且未含燒成作業之固定污染源,則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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