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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認定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會議日期 85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認定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二、另工程總承包商應善盡工地管理責任,防制周遭環境發生污染,若部分工程有轉包時,應轉包給領有合法執照之承包商,並經工程發包單位許可,若依法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可轉包時,則應報請該主管機關同意。總承包商若能依此規定辦理,而受委託之承包商有污染行為時,處分對象為承包商,否則對於無法判辨應負責之施工單位時,處分對象仍為總承包商,仍不應處罰工程主辦機關,以符行為罰之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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