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不論新設、變更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之規定乃為規範固定污染源暨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名稱、形式、設計操作條件、設計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種類、排放量上限等,以了解固定污染源對設置當地所可能造成之衝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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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不論新設、變更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之規定乃為規範固定污染源暨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名稱、形式、設計操作條件、設計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種類、排放量上限等,以了解固定污染源對設置當地所可能造成之衝擊與影響。
二、臨時工地預拌混凝土場如須於同一工程中遷移設置,應於申請設置許可時提出本次工程中所可能遷移之設置地點,並經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於同一工程中遷移設置;且於取得該設置及操作許可後,隨不同新建工程遷移設置,屬新設立之污染源,須重新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