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疑義:需分兩期繳費之工程(空污費繳納金額介於一萬元至五百萬元間),為考量便民之因素,同意業者一次繳清款項,以減少繳費手續,是否適法?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繳清及分期繳交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疑義:需分兩期繳費之工程(空污費繳納金額介於一萬元至五百萬元間),為考量便民之因素,同意業者一次繳清款項,以減少繳費手續,是否適法?

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繳清及分期繳交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據此,本署已公告其額度,應請依公告之金額辦理。

疑義:河川綠美化工程...等是否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針對產生粒狀污染物排放之工程所徵收,汀川綠美化工程如有涉及土木施工時,則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疑義:社區工程如小型遊樂設施整修時,健康步道舖設...等規模很小,可否免繳空污費。

答覆:因營建工程施工無法達到零排放,依「污染者付費之精神,及縣(市)地方政府應遵守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之規定,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故即使所繳金額低,仍應繳交空污費。

疑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固定污染源為營建工程者...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其「開工」所指,係本(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才申請的建照案件之開工或為前揭時間所開工之案件,因兩者不同的認定對業主權益影響頗具。

答覆: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費範圍。是以工程如於七月一日前已取得建照並申請開工者,不須繳交費用;而工程於七十月一日後才申請開工者,即使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已取得建造,仍應繳交費用。另對於毋需申請建照之工程,如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開工者,亦不需繳交。

疑義:若已取得建照,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開工者,是否須繳交空污費。

答覆:同前條答覆內容。

疑義:空污費以收支對列方式保管運用時,若年底結算為超收,則超出部分即納入縣庫中,未能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應如何因應?

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為確保所徵收費用能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各級主管機關應以成立基金方式保管運用經費為原則,惟考量地方主管機關第一年徵收,可以收支對列方式保管運用,並應將所徵費用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於年度結束尚有節餘,仍應於下一年度預算中續編列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疑義:需分兩期繳費之工程(空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