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之「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線、電纜製造業及其他具有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之行業,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及非絕緣電線及電纜之製造者,應申請第二類設置及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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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之「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線、電纜製造業及其他具有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之行業,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及非絕緣電線及電纜之製造者,應申請第二類設置及操作許可。
二、被覆銅管製造程序,僅從事聚乙烯(PE)加熱熔化並被覆於銅管表面之作業,毋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