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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係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營建工程,故交通號誌程涉及土木施工者,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算應繳費額;純AC加封整建工程等,如有涉及挖耙路面或砂石土方作業者,應依「道路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路容整修、環境綠美化、植樹及整理工程,如涉及土木施工者,則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且不論勞務發包與否,倘會造成污染,仍應依法繳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係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營建工程,故交通號誌程涉及土木施工者,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算應繳費額;純 AC 加封整建工程等,如有涉及挖耙路面或砂石土方作業者,應依「道路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路容整修、環境綠美化、植樹及整理工程,如涉及土木施工者,則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且不論勞務發包與否,倘會造成污染,仍應依法繳納。

二、此外,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房屋)之強制拆除工程,不屬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範圍,但其他土木工程之拆除應依所屬工程類別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災變之緊急搶修或搶救工程不屬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範圍,但災後之重建工程仍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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