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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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