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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據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者徵收為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不致因工程競標削低底價而使預算連帶縮減,本署業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七三五四號函示營建工程應依收費辦法及費率於發包工程經費外編列空污費預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者徵收為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不致因工程競標削低底價而使預算連帶縮減,本署業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環署空字第一七三五四號函示營建工程應依收費辦法及費率於發包工程經費外編列空污費預算。

二、倘考量行政程序之繁複性,將營建工程空污費編列於發包工作經費中,則其編列金額仍須於發包工作經費中獨立編列一固定金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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