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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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研磨設施(生料磨、水泥磨)」。
來函所提之製程,倘以爐石為原料,經研磨、乾燥後,直接摻配於水泥,並未與熟料、石膏混合研磨等程序者,則非屬上述公告範圍。
二、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金屬軋造程序」係指「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倘以鍛造方式從事金屬製品製造者,則非屬前述之公告範圍。
三、另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應為「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倘製程之金屬加熱變形未涉及金屬物理性質改變者,亦非屬該公告範圍。
四、另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新設及變更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為「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屬應申請許可之公告範圍。倘來函所提之各項新設製程符合上述規規定,則屬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