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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自八十七年且,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自八十七年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算應繳空污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之檢驗方法檢測結果。

(三)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公告之排放係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計算方法。

三、非屬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倘屬依規定應定期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者,則應依前述說明二第二款及前述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以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依規定以檢驗測定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時,得由本署一前述說明二第三款規定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國軍所屬炊爨沐浴之小型鍋爐(使用煤油)屬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非署規定應定期檢測者,則可依前述規定採檢測方式或排放係數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而依前述規定以檢測方式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於第一次申報時,應以其六個月內之檢測值申報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後得以其一個月內之檢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楊如復空污費收費辦法)。

五、有關已依油(燃)料使用量繳納空污費之油品(高級汽油、柴油),視燃物種類及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乙節,倘該油品未與其他燃料混燒者,因該油品於購油時業已繳納空污費,故該公私場所得免再依污染物種類及其實際排放量申繳空污費;為該公私場所亦可每季申報其依實際排放量應繳之費用,並檢具該季依燃料用量已繳交之空污費收據,申請結算應繳空污費。而倘該油品與其他燃料混燒者,其應繳之費用得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應繳費用,扣除已依燃料用量繳交之空污費計算之,並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報。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一、自八十七年且,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污費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