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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其為工商廠、場者,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者,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關係企業之四家公司,倘其係分別申請工廠登記證,其固定污染源則應分屬不同公司,應以個別公司使用或管理之界限為周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其中公私場所之認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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