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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案依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顯示,其撤銷之理由,主要係因其主張○○公司苗栗廠已對工廠設備之故障完成法定報備手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可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故將原處分撤銷

會議日期 88 年 04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案依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顯示,其撤銷之理由,主要係因其主張○○公司苗栗廠已對工廠設備之故障完成法定報備手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可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故將原處分撤銷。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之「故障」,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其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本署業於 83.08.12 以環署空字第三三四一七號函釋在案。倘固定污染源係因故障造成空氣污染,且其報備程序與報備內容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則得予免罰。環保局對固定污染源報備設備故障之內容及程序詳予確認。

三、環保局倘查有新的違法事證,始得依新違法事證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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