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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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二、另關於排氣中氮氧化物濃度是否須作含氧量校正乙節,由於該空氣污染物係經燃燒後產生,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應以六%氧氣為參考基準作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