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公民訴訟之規定,於現行訴訟制度下,係屬行政訴訟之程序,因此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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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公民訴訟之規定,於現行訴訟制度下,係屬行政訴訟之程序,因此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即為公益訴訟,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四條即屬該條但書所定之特別規定,因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公民訴訟須與行政訴訟法配套訂定相關處理流程。本署並已著手進行專案研究。
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公民訴訟之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適用範圍須為公私場所之違法行為,但起訴之對象,則為對該違法行為疏於執行之主管機關。
(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須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俾主管機關得以確認公私場所之違法事實。公民訴訟於立法院通過之附帶決議中,提及公民訴訟條款之訴訟前的書面告知格式,應於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六個月內訂妥。本署業於五月十二日及五月二十日召開書面告知格式公聽會及研商會,廣徵各界意見,並將於近日期限內公告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
(三)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主管機關於受告知後查明該公私場所確有違法情事時,應依法定要件執行管制措施。
(四)人民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於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五)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三、有關公民訴訟制度書面告知處理之內部流程,應依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執行。書面告知送達貴管後應依法儘速調閱稽查裁罰紀錄,若未有疏於執行時,則函復告知人稽查裁罰狀況;若無紀錄時,需確實查證公私場所是否有違法情事,若經查證未有違法事實,則函復告知人該公私場所經稽查並未有違法事實,若經稽查確有違法事實則應依法處理並函復告知人處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