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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益團體」,其定義立法理由並無明確說明,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益團體」,其定義立法理由並無明確說明,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學者通說認為公益團體應採廣義之解釋,不應以合法登記為要件,較符合原立法意旨。至於同項後段所稱之「人民」,解釋上亦應採最廣義之定義,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皆屬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屬新修正條文,因目前司法院尚未以命令定施行日期,故無實際案例可循,日後行政法院於實務上是否參採前述學者見解,尚待具體個案之進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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