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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使新舊法交替期間,相關執行工作有所依循,本署乃於同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新舊交替期間執行原則」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使新舊法交替期間,相關執行工作有所依循,本署乃於同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新舊交替期間執行原則」。其中該原則第二點規定,新法修正公布後,空氣污染防制費依新法規定徵收。又同原則第八點規定,新法修正公布前,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新法修正公布後,仍依舊法之規定辦理。

二、復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月底前,繳納前季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規定申報。

三、本案公私場所依前述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並申報八十七年第四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未依規定辦理,其違反事實係於新法修正公布後發生,應依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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