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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第五條前段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預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第五條前段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預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上述規定業已明確說明周界之定義及進行周界檢測之地點選定原則。

二、關於執行營建工程周界檢測時,倘因工地鄰接馬路,為減少車輛揚塵之干擾而將採樣點移至周界內三公尺處測定,與前述標準規定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之規定原意相符,惟因前述標準條文規定無法選定測點時以括號列舉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致造成貴府訴願會以該列舉條件為準,而撤銷原處分,為免爾後引起爭議,未來本署將配合修正該標準條文,俾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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